沈一人屋顶触电身亡 保护区内触电电力部门无责
2006-10-11 14:05:26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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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工人小李在房顶施工时,不慎碰到房顶上方仅高出1米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小李的父母认为,高压电线附近并没有警示标识,电力公司应当担责。但10月10日记者获悉,市法院最终判决电力公司免责,因为在高压线周围5米内施工的,发生触电事故电力部门不担责。
【事发】屋顶触电身亡
王某的仓库位于东陵区,高达4.7米。在这个仓库的上方1米处,恰好有一条10千伏的高压线通过。当初盖这个仓库的时候,王某并没有意识到仓库因这条高压线而处于危险地带,更没想到高压线竟会夺去一条人命。
去年10月,王某请刘某为他的仓库粉刷墙壁。10月24日上午,刘某雇佣小李等人到仓库开始干活。当小李在屋顶上施工时,不小心一起身碰到了屋顶上方的高压电线。只听到“嘭”的一声巨响,小李全身烧黑,当场触电身亡。
【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该段高压电线属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小李的父母认为,电力公司明知高压线下面有建筑可能造成触电危险,不设置警示标识,放任危险发生,造成自己的儿子小李触电身亡,电力公司负有一定责任,理应赔偿。
但电力公司提出,电力公司对电力线路本身已经尽到维护责任,对于纠正违章建筑是其它部门的责任,他们并无此权力。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构筑物和进行作业,否则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电力公司不同意赔偿。
双方在经济赔偿上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电力公司、雇主和房主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三方共同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受刘某雇佣期间触电死亡,刘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赔偿受害人家属7万余元。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房主,选任了没有资质的刘某来完成粉刷工作,有一定的过错,因此王某应承担10%责任,赔偿1万余元。
而电力公司没有对所管线路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高压线路未尽到相应的责任,这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诱因。因此,电力公司也应承担20%责任,赔偿2万余元。
【二审】电力公司无责
宣判后,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应当免责,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为5米(1至10千伏高压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高压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造成小李死亡的高压线为10千伏,而王某的房屋在该段高压线建成以后所搭建,该房屋上方距此段高压线1米左右,违反了应不低于5米的规定。据此,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法院改判由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7万余元,王某赔偿3万余元。
(周贤忠)
【事发】屋顶触电身亡
王某的仓库位于东陵区,高达4.7米。在这个仓库的上方1米处,恰好有一条10千伏的高压线通过。当初盖这个仓库的时候,王某并没有意识到仓库因这条高压线而处于危险地带,更没想到高压线竟会夺去一条人命。
去年10月,王某请刘某为他的仓库粉刷墙壁。10月24日上午,刘某雇佣小李等人到仓库开始干活。当小李在屋顶上施工时,不小心一起身碰到了屋顶上方的高压电线。只听到“嘭”的一声巨响,小李全身烧黑,当场触电身亡。
【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该段高压电线属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小李的父母认为,电力公司明知高压线下面有建筑可能造成触电危险,不设置警示标识,放任危险发生,造成自己的儿子小李触电身亡,电力公司负有一定责任,理应赔偿。
但电力公司提出,电力公司对电力线路本身已经尽到维护责任,对于纠正违章建筑是其它部门的责任,他们并无此权力。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构筑物和进行作业,否则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电力公司不同意赔偿。
双方在经济赔偿上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电力公司、雇主和房主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三方共同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受刘某雇佣期间触电死亡,刘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赔偿受害人家属7万余元。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房主,选任了没有资质的刘某来完成粉刷工作,有一定的过错,因此王某应承担10%责任,赔偿1万余元。
而电力公司没有对所管线路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高压线路未尽到相应的责任,这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诱因。因此,电力公司也应承担20%责任,赔偿2万余元。
【二审】电力公司无责
宣判后,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应当免责,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为5米(1至10千伏高压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高压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造成小李死亡的高压线为10千伏,而王某的房屋在该段高压线建成以后所搭建,该房屋上方距此段高压线1米左右,违反了应不低于5米的规定。据此,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法院改判由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7万余元,王某赔偿3万余元。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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