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物资公司张崇平被判刑
2006-08-18 09:12:5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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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据检察日报讯 一句“要求入股”就捞好处费370万元;煤矿企业在订货会前的“关键时刻”送钱给他;成立“账外公司”发放奖金和福利643万余元,这就是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物流部原主任张崇平犯罪的轨迹。
经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今天,长春市中级法院对张崇平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崇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张崇平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崇平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凭借“权力股” 白得红利钱
1999年初,时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的张崇平利用职务之便,将吉林省城市和农村电网改造第一期工程所需横担(起架线作用)的生产任务,交给了由几名退休老人组成的长春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由于横担生产数量大、利润高,张崇平提出要以个人名义入股该公司。对此,公司几名负责人心知肚明:“入股不投钱凭的就是权,”实际上就是要钱。考虑到以后销售离不开张崇平,几个人决定“算张一份,利润平分”。就这样,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张崇平提出“入股”要求后,少则10万元多则60万元,接二连三地送给张崇平好处费人民币370万元。张崇平将该款用于在大连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主管“用煤量” 坐收好处费
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张崇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公司燃料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省电力系统发电用煤采购的职务便利,前后分8次收受煤炭生产企业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4万元。
对此,判决书中一一列举了黑龙江省若干家煤矿企业,每当年初或年终用煤单位召开“订货会”前的“关键时刻”,为了争取或增加售煤指标,保持或不被削减售煤数量,向张崇平行贿的事实。本案在审理阶段,张崇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张崇平受贿犯罪属商业贿赂。
下设“子公司” 账外发奖金
1994年至2000年2月,张崇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原吉林省电力物资局)总经理期间,共在长春、大连等地成立了16个下属账外公司。这些公司没有自营业务,其主要职能就是将物资总公司自营业务在这些公司走票、加价,将国有资产沉淀到账外。其间经张崇平主持物资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并决定,财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物资总公司已经列支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的情况下,从账外发放奖金和福利性支出共计人民币643万余元。
对此,张崇平的解释是省电力总公司每年对物资总公司规定的福利指标是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4%,显然不够,要想多发奖金、多搞福利,只能通过账外。
采访札记
毋庸置疑,张崇平犯罪有其自身腐败堕落的思想根源。但客观上,张崇平所在位置的工作机制也为其犯罪提供了土壤和温床。比如:“横担由哪家生产,张崇平一句话就定了,当时是不需要招投标的。”如此说来,生产厂家在获得2000多万元的巨大利润之后,拿出370万元对张崇平进行“回报”也就不难解释了。对此,负责本案审查起诉的主诉检察官单淑娟深有感触:关键是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位置越重要、越敏感,监督机制越要严密,这样才能确保身处显要位置的干部“只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秦洪祥)
经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今天,长春市中级法院对张崇平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崇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张崇平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崇平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凭借“权力股” 白得红利钱
1999年初,时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总经理的张崇平利用职务之便,将吉林省城市和农村电网改造第一期工程所需横担(起架线作用)的生产任务,交给了由几名退休老人组成的长春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由于横担生产数量大、利润高,张崇平提出要以个人名义入股该公司。对此,公司几名负责人心知肚明:“入股不投钱凭的就是权,”实际上就是要钱。考虑到以后销售离不开张崇平,几个人决定“算张一份,利润平分”。就这样,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张崇平提出“入股”要求后,少则10万元多则60万元,接二连三地送给张崇平好处费人民币370万元。张崇平将该款用于在大连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主管“用煤量” 坐收好处费
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张崇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公司燃料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省电力系统发电用煤采购的职务便利,前后分8次收受煤炭生产企业给予其个人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4万元。
对此,判决书中一一列举了黑龙江省若干家煤矿企业,每当年初或年终用煤单位召开“订货会”前的“关键时刻”,为了争取或增加售煤指标,保持或不被削减售煤数量,向张崇平行贿的事实。本案在审理阶段,张崇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张崇平受贿犯罪属商业贿赂。
下设“子公司” 账外发奖金
1994年至2000年2月,张崇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物资总公司(原吉林省电力物资局)总经理期间,共在长春、大连等地成立了16个下属账外公司。这些公司没有自营业务,其主要职能就是将物资总公司自营业务在这些公司走票、加价,将国有资产沉淀到账外。其间经张崇平主持物资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并决定,财务部门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物资总公司已经列支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的情况下,从账外发放奖金和福利性支出共计人民币643万余元。
对此,张崇平的解释是省电力总公司每年对物资总公司规定的福利指标是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4%,显然不够,要想多发奖金、多搞福利,只能通过账外。
采访札记
毋庸置疑,张崇平犯罪有其自身腐败堕落的思想根源。但客观上,张崇平所在位置的工作机制也为其犯罪提供了土壤和温床。比如:“横担由哪家生产,张崇平一句话就定了,当时是不需要招投标的。”如此说来,生产厂家在获得2000多万元的巨大利润之后,拿出370万元对张崇平进行“回报”也就不难解释了。对此,负责本案审查起诉的主诉检察官单淑娟深有感触:关键是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位置越重要、越敏感,监督机制越要严密,这样才能确保身处显要位置的干部“只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秦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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